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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杂志】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优化与机制的完善

发布日期:2025/10/29 16:40:00

作者:陇南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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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立法的重要创新实践,是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阵地,要立足服务基层定位,突出社会辐射效应和地方特色,注重布局的科学性与包容性,及时更新制度规范,积极拓展职能,不断健全完善运行机制,通过发挥人大代表核心作用、探索联络员专职制度等,增强联系点人员的能动性和责任感,打造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征询、普法宣传、反映社情民意等复合型平台。

关 键 词: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联络员专职制度;立法意见征询

基层立法联系点促使普通民众从国家法律制度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和建设者。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深化实践,这一制度仍有广阔的优化空间。

一、科学布局、发挥特色

(一)科学合理设点 。科学选址是保障工作有效推进的前提。省市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统筹规划与系统部署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空间分布,既要实现地域覆盖的全面性,又要确保样本选择的典型性。通过构建跨地域、跨行业、多维度的网络化布局,形成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行业特征的基层立法联系体系。在具体选址过程中,应当重点考量以下核心要素:其一,立足服务基层的定位,通过下沉工作重心、优化便民机制,使联系点切实植根于社区基层,构建民众便捷参与立法的常态化渠道。建议通过合理扩充站点数量,强化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的实体化载体。其二,注重筛选具有行业标杆意义和社会辐射效应的组织机构作为联系点,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从而保障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充分表达。其三,强调布局的科学性与包容性,在站点选址时应统筹考虑地域特征、产业结构和专业领域的协调分布,防止区域或行业分布失衡,确保收集的立法建议具有多维视角和广泛代表性。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在行业覆盖范围方面仍存在局限,多数集中于行政体系内的各级人大机关及街道办等机构。鉴于此,有必要吸纳更多非政府机构参与,重点提升社会调查机构、民间智库组织以及大众传播机构在立法意见征集站点中的构成比例。这种结构调整不仅能拓宽民意征询路径,更有助于系统化采集、整合与提炼社会舆情,为法律制定提供更具深度和广度的决策依据。

(二)突出各联系点特色。现阶段,我国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民意征集工作机制,部分站点正积极探索创新性发展路径和有效策略。从整体发展现状来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仍普遍存在特色化不足、差异化不明显等问题,地域文化特质尚未充分融入工作体系,标准化运作模式制约了个性化创新空间。在具体立法意见征询环节,各联系点虽能结合草案内容组织专项调研与意见收集,但意见征集的深度与实际效果仍有提升空间。为此,建议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系统整合区位特征、文化传统、产业优势等资源要素,立足区域禀赋特征与民生关切重点,着力构建跨区域协作网络与协同治理机制。这种创新实践将更有助于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空间维度、制度维度与实践维度的有机统一。

二、优化更新制度规范

经过二十余年的持续探索与深化发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已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其工作范畴覆盖立法调研、民意收集、草案修订等关键环节,为地方立法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支撑。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在实践层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其制度规范建设仍存在明显滞后现象,未能实现与实务进展的同步协调。从现实情况来看,基层立法联系点当前仍处于制度建构的探索阶段,各地方在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总体指导框架的基础上,正着力构建符合区域特色的具体操作规程。在此过程中,各地通过实践反馈与动态调整,逐步推动制度文本的规范化与系统化建设。与此同时,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深入推进,人大制度特别是立法领域正面临全新发展要求。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运行机制,从而有效提升立法工作的民主基础、科学决策与实施效能,已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亟待突破的核心议题。

基层立法联系点机制的规范化建设对于完善立法体系具有关键意义。构建系统化的制度框架已成为当务之急,这不仅关乎工作机制的优化升级,更是确保其持续发展的关键支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立足实践需求,制定详尽的操作规程和实施指南,摒弃形式主义的敷衍做法,通过制度创新激发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践效能,使其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健全工作运行机制

(一)拓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能

1.拓展联系点立法征询方式、范围和过程。一是立法意见采集渠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相较于传统线下模式,依托数字化技术开展线上法律制定意见征集工作,不仅优化了流程的便捷性并提升了工作效率,更显著增强了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通过整合立法联络点工作平台、代表履职系统及基层政务通信网络等数字化渠道,能够即时将法律草案文本推送至政府门户网站、移动政务平台及社交媒体端口,同步更新立法进程动态与意见征询要点。值得关注的是,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开发并维护“ 民意直通车”专项小程序,构建起群众意见实时反馈机制,同时运用智能数据分析系统实现立法信息的精准采集与动态追踪。当前,社会公众对法律案的反馈渠道丰富多样,既可选择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直接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邮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 31个省区市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反映意见[1] 。部分基层立法联络机构创新性实施“校地协同”工作机制,在寒暑假期间组织高校法科学生担任立法调研员,组建专业化的民意采集团队深入社区开展实证调研。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大立法联络站为例,该机构在全国首创“社区立法顾问”制度,通过将法律草案审议与社区民主协商机制有机融合,实现了立法意见征集工作的常态化运作。

二是立法征询实现全流程覆盖与多维度拓展。通过持续扩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辐射面和参与度,着力实现跨行业、跨群体、跨领域的全覆盖,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的立法意见征集体系。上海市虹桥联系点自2020年启动市级试点以来,将立法征询范围从区域层面扩展至全市范围,实现了工作格局的纵深推进。该联系点联合静安区江宁路街道(退役军人保护法草案)、徐汇区田林路街道(国防法修订草案)、嘉定工业园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市级立法联系点,协同推进专项立法意见征集工作。值得关注的是,立法征询工作突破传统草案意见征集范畴,创新实施“全周期管理”模式,将征询环节前移至立法规划阶段、后延至法规实施评估环节,形成覆盖立法全过程的闭环工作机制,有效提升立法科学性和系统性。

2. 提高联系点表达民意准确性。基层立法联系点要有效发挥民意传导枢纽作用,核心在于实现“ 民间话语”与“法律术语”的科学转换,并有效调和大众诉求与专业规范的有机统一。在基层立法调研实践中,群众往往从多元利益诉求出发,通过通俗易懂的日常表达,强调法律规范对现实问题的实际回应。而立法表述则侧重运用严谨的专业概念,追求条文内容的精确界定与实施效能。这种表达方式与认知维度的差异,构成了双向沟通的客观壁垒。

为确保立法信息在基层与立法机关间的精准传递,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纽带作用愈发关键。立法机构需完善立法草案的配套说明机制,通过编制翔实准确、易于理解的指导材料,明确立法征询要点,有效引导基层参与主体开展意见征集工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在收集整理群众合理诉求的基础上,及时捕捉日常社会交往中蕴含的民意动向。同时整合专业法律顾问团队力量,在立法意见征询阶段开展专项调研和条文阐释,确保反馈意见时既能清晰阐明采纳依据,又能将专业法律术语转化为群众熟悉的日常表达,切实发挥立法语言转译功能,为立法决策提供真实鲜活的社情民意支撑,助力构建法治实施的良好生态。

(二)畅通民意采纳反馈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重要建议与观点应当“在立法调研报告中予以充分反映”,同时要求“针对联系点提交的各类建议,应当开展系统化的分析研究,对具备可行性的建议应优先采纳,并通过规范渠道将研究结论及采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主体”。值得关注的是,2022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创新采用“署名制”反馈模式,对法律草案中具体采纳的意见进行明确标注,这一改革举措获得社会各界高度评价。

在优化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机制的过程中,关键目标在于建立高效的意见处理与回应机制。为此,建议在每项立法工作完成后,建立动态反馈机制,向参与立法调研的基层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及社会组织及时通报结果。对于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立法机关可通过官方平台发布采纳报告并附具感谢函件,同时设立专项奖励制度,以此提升参与主体的荣誉感与成就感,进而调动其参与后续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形成基层群众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

针对未获采纳但具有普遍性的意见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建立分类说明机制,通过专题解读会或书面说明等形式阐释未予采纳的客观原因,既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又引导其理性看待立法决策。在实践层面,可参考广东省东莞市构建的“全流程反馈系统”,通过建立意见追踪数据库和定期回访制度,确保每条建议都能得到有效回应。

(三)构建配套考核激励机制体系

当前我国部分省区市虽已初步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基础性评价框架,但存在制度设计粗放、细则缺失等问题,导致实践层面可操作性不足。针对这一现状,人大常委会需主动作为,充分整合社会各界的建议,研制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同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纵深发展。

1. 制定精细化量化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不仅是提升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效能的重要抓手,更是保障其规范运行的核心要素。为此,应当加快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评估标准化进程,根据立法调研、意见征集、信息反馈等不同工作模块,分门别类地建立多维度的评估指标,并为每项指标配置精准的量化权重,从而确保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与可比性。基于此,通过综合考评得分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划分为卓越、优良、达标、待改进四个层级,这种分级管理模式既能清晰反映各联系点的工作实绩,又能为后续工作改进提供数据支撑,进而实现基层立法工作质量的螺旋式提升。

2.健全激励约束与动态调整协同机制。有了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评估项目和标准后,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可委托如科研院所等专门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开展评估研究[2],系统考察立法征询机制运行、调研工作实效、保障体系建设、普法宣传成效及基层治理融合度五大指标,通过量化评分形成评估报告并附改进建议。针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联系点,可建立专项激励机制,包括提供专项经费支持、组织表彰活动、授予荣誉称号等,同时遴选典型案例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运行效能滞后的联系点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年度考评未达标者启动退出程序,首次评估不合格单位给予半年整改观察期,其间实施提质改造工程并接受复评,若最终得分仍低于基准线的则启动撤销程序。联系点总量管理方面,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区域发展需求适时补充新设单位。此外,建立常态化自查互查机制,鼓励各联系点进行自我审查或跨单位交叉检查,对照评估指标体系查缺补漏。

四、增强联系点人员的能动性和责任感

(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核心作用

1. 强化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家站点 ”体系构建。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的国家级基层立法联系点有 5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需充分整合代表联络站、代表工作室及代表之家等多元平台资源,持续推进“家站点”体系的优化升级,使群众切实体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效能。密切联系群众是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地应探索创新代表联系群众的实践路径。例如,宁波市通过制定《人大代表联络站基本规范》,推进联络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构建以乡镇(街道)人大代表中心联络站为主体、村(居)人大代表联络站为补充的代表联系群众网格化体系[3] 。这些成效显著的地方经验值得广泛推广,以实现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人大代表“家站点”的协同发展、相互促进[4]。

2. 探索建立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员专职制度。现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履职模式存在局限性,客观上制约了代表在立法审议、监督履职等核心职能中的精力分配,同时对其专业能力提升形成一定影响。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实施人大代表履职制度的创新与优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通过制度革新能够有效增强地方立法的专业化程度与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立法质量与实施效果的双重提升。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专委会委员的专职化进程。这种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核心履职人员集中精力开展立法研究及监督工作,从而提升权力机关运行效能。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架构中,可试点引入 1 ~2 名具备专职身份的人大代表担任专职立法联络专员。这种创新机制既能强化立法工作的专业导向与实践针对性,又能确保立法过程充分吸纳基层治理经验,切实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社会适应性。通过这种制度创新,将为我国法治体系现代化注入新的制度活力。

(二)强化联系点人才梯队建设

1. 推进立法联系点人才队伍专业化发展。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持续发展的基石。针对当前人员结构薄弱现状,建议实施“专职+多元 ”的复合型人才配置模式。专职层面应建立稳定的工作团队,各联系点配置专职主管 1名并配备不少于2名行政专员,系统推进立法调研、意见征集等核心工作。多元层面重点构建多维度人才网络,首先拓宽联络员选拔渠道,优先招募具有法律实务经验且熟悉地方民情的专业人员,整合律师、人大代表等专业资源构建跨领域协作团队;其次建立公职人员轮值机制,安排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定期驻点办公。同时完善专家智库建设,聘请司法系统资深人士、高校法学教授及知名律所合伙人组成顾问团,建立常态化咨询机制。此外,可与属地高校共建法学实践基地,定向培养兼具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的后备人才。

2. 创新立法意见征集与法治教育协同机制。着力构建立法征询与普法宣传的双向促进模式,通过法治实践提升群众参与效能。在意见征集过程中嵌入普法教育元素,采用案例解读、模拟听证等互动形式,既保障立法建议质量又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同时将普法宣传活动转化为立法信息采集渠道,在法治讲座、社区普法课堂中设置意见反馈环节,形成良性互动循环。

基层立法联系点需充分发挥立法机构与民众间的“双向互动枢纽”功能,将每次立法意见征询转化为法治宣传与民意整合的双重契机,激发公众主动参与立法协商的积极性,促进社会自治与法治规范协同发展。关键举措在于建立“普法先行、意见后征”的工作机制,在立法草案征询阶段,应运用地方性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前置性普法,详尽阐释法律草案的核心条款、立法意图及建议征集维度,使基层群众真正实现从法律认知到立法参与的跨越式提升。此外,联系点应创新普法传播矩阵,依据不同受众特征实施精准化宣传方案。当前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已实现法律草案意见征集与普法教育、日常工作的有机融合,使意见征询过程拓展为法律知识普及、社会影响力延伸和联系点品牌塑造的综合性平台,为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惠敏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践探索与机制完善[D].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23.

[2]李弘雯,熊文瑾 . 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价值功能、实践困境及提升路径[J].老区建设, 2024(3):81-87.

[3]冯雷 .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机制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24(2):64-72.

[4]李宇昊 .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价值内涵与优化进路[J].三晋基层治理,2023(5):68-73.

来源:《人大研究》杂志

作者:张永祯、沙瑞琪(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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