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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开展专题调研须做到“五个把握好”
发布日期:2021/1/21 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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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是人大履行职能,做好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见,人大开展专题调研是一项监督活动,专题调研已成为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工作实践中,专题调研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体不明确、内容不具体、成果不突出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题调研的监督实效。根据多年的实践,笔者认为,人大开展专题调研要做到“五个把握好”。
一是要把握好调研的主体。人大专题调研的主体在监督法第十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参加。”就是说,专题调研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受邀请参加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相关专家。在具体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调研时,一般都有“一府两院”有关人员参加,这是“一府两院”在配合调研,是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而不是参与其中联合调研。
二是要把握好调研对象。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由此可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同级“一府两院”。专题调研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其监督对象是明确的,即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也就是专题调研的对象是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实践中,专题调研组在调研过程中,必然会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的实际工作情况。必须把握的是,深入基层调研,不是对下级机关进行直接监督,而是通过了解基层的工作来印证、掌握本级机关的工作情况,从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三是要把握好调研内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这说明,专题调研主要针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在实践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年度工作要点中,往往要根据党委中心工作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安排若干专题调研项目,开展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不排除对有关单位的政策执行、职能作用发挥、执法工作和群众的守法、政策知晓情况进行调查和走访。这就要盯准所调研的部门、单位,就好的工作做法、汲取的教训和具体的不明确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分析,然后总结提炼工作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反思教训和原因,通过“案例分析”“解剖麻雀”,达到“一叶知秋”“管中窥豹”的效果。不是去直接解决有关单位和群众的问题或追究他们的责任,而是为了更全面地掌握工作情况,发现工作中带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改进工作,推进工作有效落实。
四是要把握好调研方法。作为一种监督手段,专题调研要把握好方法,力戒形式主义、“蜻蜓点水”。开展专题调研前要与“一府两院”沟通,确定调研项目。要把握好以下六个环节:一是制定调研计划;二是拟定一个专题调研方案;三是组建专题调研组;四是有序开展专题调研;五是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六是审议专题调研报告。
五是要把握好成果应用。开展专题调研,既要注重调研的过程,更要注重调研后调研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调研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切不可调研结束后“不了了之”,起不到人大监督的作用。根据多年的实践,常委会在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中,应明确半年的研究处理时限。半年后,“一府两院”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在主任会议上通报,对整改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可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票满意率不过半的,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调研,以督促问题整改,提高调研成果的应用率和落实率。
甘肃人大客户端通讯员 尹强